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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时间:2018-04-17 作者: 点击数:

合肥工业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就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方针与原则

第一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第二条 完善集教育、管理、指导、服务于一体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就业指导,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鼓励毕业生参加国家及地方政府面向基层、西部、艰苦行业和地区的各类项目就业,支持学生到国家急需人才的行业、部门工作。优先推荐学生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的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国防、军工、重点科研和教学单位。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遵循为国家服务、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实行“就业政策公开、需求信息公开、优秀学生推荐公开”的就业工作原则。

第二章 工作进程

第五条 确定毕业生生源信息

毕业生生源信息初始采集由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就业中心)负责从学校招生和学籍管理部门采集,经各学院核对反馈,由就业中心集中修改。

第六条 确定毕业生毕业去向

毕业生的毕业去向分为:

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或被国家及地方基层就业项目录用者,其中,未取得工作地户口指标的各种就业形式均为灵活就业;

国内升学:包括考专升本、推荐读研或考硕、博,并且已被录取;

出国(境)留学:包括国外读硕、博及做博士后;

毕业生应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选择其中的一种毕业去向,并在每年6月初前,到就业中心办理确定毕业去向的手续,具体办法详见以下相关章节规定。

第七条 编制就业方案

就业中心根据学生去向编制就业方案,并上报安徽省教育厅。

第八条 毕业生派遣

学校派遣毕业生将颁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全国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报到证》由安徽省教育厅统一打印,打印依据为学校上报的就业方案。《报到证》是毕业生毕业后到用人单位报到的凭证,也是办理落户手续、转移档案、转接组织关系、办理有关招工录用手续等的依据材料。

第九条 改派

毕业生派遣后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就业单位的,在毕业后两年之内由本人提出调整申请,经安徽省教育厅同意,方可办理改派手续;超过两年的,按在职人员流动办理。

第三章 签订《就业协议书》

第十条 《毕业生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的发放

《毕业生推荐表》由毕业生在就业信息网填写自动生成,经学院和就业中心审核盖章后统一发放,对应学生的学号,每人一份;《就业协议书》由就业中心统一印制,一式四份,毕业生每人一套,对应本人的学号。

第十一条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

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学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填写协议书相关内容并签字、盖章后,协议书生效;经毕业生所在学院登记备案;送就业中心鉴证;纳入当年就业方案。

原则上毕业生或用人单位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邮寄或送交对方,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其主管部门或人事部门的批复反馈到就业中心。

第十二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特殊原因违约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按照《合肥工业大学毕业生违约(改派)办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毕业生档案由学校统一转寄至协议书中约定的单位。

第十四条 毕业生持《报到证》和户籍迁移证(工作单位在合肥市的为“常住人口登记卡”)到报到单位报到,并办理落户手续。

第四章 国内升学

第十五条 获得免试资格读研的毕业生,需将本人的推荐表、就业协议书交至就业中心登记并纳入当年就业方案。

第十六条 报考专升本和研究生并被录取者,如之前已签约,须征得原用人单位同意,并出具书面解除就业协议证明后方可作为升学纳入当年就业方案。

第十七条 毕业生被报考学校录取后,将报考学校调档函或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和协议书、推荐表交至就业中心登记并纳入当年就业方案。

第十八条 考取专升本和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毕业生,按照其录取通知书的相关要求办理档案转寄和户口迁移手续。

第五章 申请出国(境)留学

第十九条 成功申请并决定出国(境)留学者,如之前已签约,须征得原用人单位同意,并出具书面解除就业协议证明后方可作为出国(境)留学纳入当年就业方案。

第二十条 毕业生在收到国外大学正式录取通知书后,将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和就业协议书、推荐表交至就业中心登记并纳入当年就业方案。

第二十一条 已申请出国留学的毕业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毕业后档案、户口应转往生源地。也可办理人事代理,将档案、户口转往人事代理机构。

第六章 灵活就业

第二十二条 除通过签订《就业协议书》参加就业的形式之外,其他未取得工作地户口指标的各种就业形式均为灵活就业,其中包含“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用人证明”、“自由职业”、“自主创业”四种具体形式。

第二十三条 选择灵活就业的毕业生,须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之前,将相关材料交到就业中心登记并纳入当年就业方案。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毕业生的档案、户口应转往生源地。也可办理人事代理,将档案、户口转往人事代理机构。

第七章 未就业毕业生

第二十五条 毕业离校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按照生源地政府相关规定派遣回生源地。

第八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培养方式为定向、委培的毕业生按照招生协议规定办理就业手续。

第二十七条 国防生毕业时按照部队的相关管理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我校享受定向奖学金的毕业生,应按照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相关协议,办理就业手续。

第二十九条 结业的学生,落实就业单位的可按“结业生”予以派遣,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离校时学校将其户口、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

第三十条 离校前经校医院体检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办理调整改派手续;一年之后仍不能正常参加工作或未落实就业单位者,将其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

第三十一条 毕业生自领取《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报到地址在合肥的为“常住人口登记卡”)之日起,应在有效期(具体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内到用人单位报到,并落实户口。否则,所造成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负责。

九 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于在就业过程中损害学校声誉,弄虚作假、伪造就业协议书的,一经查实,将依据《合肥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处理。就业中心将建立毕业生就业诚信档案,将违约毕业生或提供虚假自荐材料毕业生统一登记造册,随时供用人单位查询。

第三十三条 被用人单位举报并核实或经就业中心、学院联合鉴定为恶意违约的毕业生,其违约档案将装入本人档案寄送用人单位。

第三十四条 增加就业工作的透明度。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对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者和扰乱学校就业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者,由纪检或司法部门依法查处。

十、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在实施过程中若与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新的政策不一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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